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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解读

      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第70号局长令,公布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等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了多项改革,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了有关行政许可行为。《办法》的实施将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作业和管理活动产生积极的作用。该《办法》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各级质检部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及广大作业人员及时了解、掌握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正确贯彻实施相关规定,现以问答形式解读如下。
1. 为什么要制定该《办法》?
一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分析, 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不善引发的特种设备事故占事故总数的66.1%。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首次将承压类和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管制度。实践证明,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监管,明确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作业人员的行为准则,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提高设备安全质量,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是为了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质检部门依法行政的形象。据统计,2003年全国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总数已达 221万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量大面广,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其考核发证工作对上岗就业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都会产生较大影响。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监管的要求,亟需对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中的有关许可程序、期限和后续监管等事项做出详细规定,严格规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便利行政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
2. 制定该《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该《办法》。
3. 《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5章41条,主要包括3部分内容,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发证程序,证书使用和监督管理,处罚规定。
4. 《办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哪些改革创新?
国家质检总局在总结过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并结合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在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办法》突出在以下4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
一是将考试环节前置。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部门应当自受理作业人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由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涉及面较广,专业分类较细,考试管理和组织工作需要一定的期限,30日内难以完成考试、发证工作。为了既便于申请人报名考试,又严格遵守许可期限规定,《办法》将考试环节前置,把考试成绩作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是将培训工作放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关于申请行政许可不得进行强制培训的规定,明确作业人员培训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同时,考虑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作专业性较强,考试内容涉及笔试和实际操作两个部分,一些用人单位可能没有条件进行培训,因此,《办法》规定这些单位可以委托质检部门代为培训。
三是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统一了考试报名地点、申请办证地点和发证地点,将其设为一个窗口;要求发证部门、考试机构在办公场所或者媒体上公布考核规定、报考条件、收费依据、标准和考试计划等;明确考核发证期限,即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考试计划,考试后20日内告知并公布考试成绩;办证申请当场或者5日内予以受理,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10日内制作并发放作业人员证件。
四是设定了较为完善的奖惩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可以适当延长下次复审期限。同时,严格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章操作或者发现隐患不立即报告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作业人员证书并终身禁考。《办法》还对弄虚作假申请办证、伪造涂改出借证件、发证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等行为,以及吊销证件的具体情形等规定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处罚条文。
5. 《办法》如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办法》明确: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两个领域,主要有3类:一是操作人员,二是安装维修充装人员及焊接人员,三是安全管理人员。《办法》在附件中列出了详细的作业种类和作业项目。
《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6. 国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持证上岗。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二是到期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注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及其监督管理如何分级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查处特种设备作业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8.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不同设备种类、项目的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9.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程序是什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考试机构一般由发证部门指定所属特种设备检验技术机构承担。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指定有条件的大型企业或者行业的检验机构、特种设备专业考委会作为考试机构,负责特定项目或者行业的作业人员考试工作。
10. 申请人员如何查询有关考核发证工作的信息?
《办法》规定,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有条件的部门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上述信息。
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什么原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12. 用人单位在作业人员管理方面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1)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与持证作业人员签订聘用手续,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5)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6)其他规定的义务。
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拒绝违章指挥;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4. 怎样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进行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15. 遗失或者损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怎么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16. 发证部门如何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17. 《办法》设立了哪些行政处罚规定?
(1)两种情形不得再次申请作业人员证:一是弄虚作假申请办证的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二是弄虚作假取得证件的不得再次申请。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5种情形吊销证件:弄虚作假取得证件,发现隐患不立即报告造成事故,违章操作或管理造成事故,逾期不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以及发证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证的。
(3)对用人单位设定了处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另外,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就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4)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作业人员证件的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办法》对考试机构、发证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哪些处罚规定?
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印制以及考核收费有何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考核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转自:中国机电行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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